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张某是某私营企业招用的工人,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从2002年2月1日到2004年2月1日截至。保底工资是450元每个月,等企业正式生产以后按件来计酬,但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出现了严重问题,导致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工人生产。前两个月内,仅仅安排张某与其它工人干些零活,如粉刷厂房等,未发工资。3月19日,张某组织工人向企业索要保底工资,企业以未正式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理由,提出暂时延缓发放工资。经过与全体职工协商,企业“承诺一旦生产,立即支付所欠工资”。4月1日,张某再次组织工人向企业索要工资,企业仍然以同样理由拒付工资。张某遂带领工人集体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4月5日,企业张贴公告,以张某经常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为理由,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同时拒绝支付张某的劳动报酬。张某不服从,于6月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要求享受经济补偿金。

试着分析:

企业是否构成无故拖欠工资?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是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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