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约翰为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约翰已经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2009年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满1年,取得收入如下:
(1)每月从中国境内任职企业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从境外取得工资折合人民币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国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
(2)2009年7月将境内一处门面房出租,租赁期限1年,月租金4000元,当月发生修缮费 12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3)每月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2000元。
(4)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12000元。
(5)2009年约翰回国探亲两次,分别是5月5日离境、5月26日返回,12月离境,12月10日返回。两次探亲从境内任职企业取得探亲费各 18000元。
(6)10月份取得境内某公司支付的董事费收入 3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 10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作出下列计算。
2009年约翰每月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参考答案:
2009年约翰每月工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已在我国居住满五年,全部所得均应在我国纳税。 每月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0+15000-4800)×25%-1375=7425(元) 每年不超过两次的探亲费、实报实销方式取得住房补贴、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都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