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投资电子元件生产加工企业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企业全年实现收入总额16 000万元,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总额15 0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 000万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查,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
(1)企业将成本价为2000元的产品作为年终聚会活动的奖品发给职工50个,市场上无同类产品价格,产品成本利润率为20%,企业并未对此项业务作任何处理;
(2)扣除的成本费用中包括全年的工资费用2 200万元,企业分别计提了职工工会经费 50万元、职工福利费320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该企业未成立工会组织,所提工会经费也未上交;
(3)5月1日,购入一项专有技术,成本为100万元,公司将其计入无形资产,本年度摊销30万元,该技术并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
(4)当年1月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购建固定资产,借款期限1年。购建的固定资产于当年10月31日完工并交付使用,预计可以使用10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企业将支付给银行的年利息费用共计12万元全部计入了财务费用核算;
(5)企业购入用于研究开发的专用设备和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各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分别为25万元和3万元,企业已将上述支出一次计入管理费用。由于该设备均已经达到了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本年分别计提折旧5万元和1万元;
(6)当年取得A股股票转让净收益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7)“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有上半年缴纳的税收滞纳金3万元、交通罚款2万元、意外事故损失10万元(其中2万元获得保险公司赔偿)、非广告性赞助支出20万元,全都如实做了扣除。
要求:
(1)计算上述各项内容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2)计算审查后该企业2008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将产品发给职工视同销售,应该计算增值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及相关附加增加=2000×50×(1+20%)×17%×(1+7%+3%) =2.24(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 000×50×20%-2 000×50×(1+20%)×17%×(7%+3%) =1.80(万元)
(2)由于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所以职工工会经费不能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职工福利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0-2 200×14%=1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 200×2.5%=5(万元)
(3)无形资产摊销不能超过10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100/(10×12)×8=23.33(万元)
(4)固定资产完工前的利息支出应该资本化,不能计入财务费用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10+10/(10×12)×2=2.17(万元)
(5)采购用于研究开发的专用设备和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可以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不得再计提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6)营业外支出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10-2)+20=31(万元)
(7)股票转让净收益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8)审查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1 000+1.8+50+12+5+23.33+2.17+6+31+80=1 211.3(万元)
(9)2008年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 211.3×25%-250=52.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