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0年4月,浙江永大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永大公司)向美国的斯哈尔公司自营进口8台数控加工中心,合同总额为80万美元;10%合同金额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电汇支付,余款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的6个月内。永大公司向该设备的国内买家收取人民币230万元定金后,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支付预付款和开出即期信用证。由于该设备供不应求,交货期又长,斯哈尔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装运。9月,斯哈尔公司来函提出涨价,要求把合同总额提高到98万美元。永大公司考虑到已向斯哈尔公司支付了预付款,若不同意其涨价要求会很被动,但同意其涨价要求将会造成经营亏损。
从上述案例中,永大公司应吸取哪些教训?
答案
参考答案:
(以下每点1分,但总分不超过5分)
教训:
①采用代理进口;
②不支付预付款,全部采用信用证;或支付预付款之前要求对方开立预付款保函;
③对于交易金额较大的设备进口,可以要求对方开立履约保函,以保证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