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5日,刘某、赵某和张某三人合作写成一本书,该书分为三个部分,分别由三个人写成,讲述了三个家庭的生活变迁,共同阐明了生活中的哲理。2001年9月7日,该书正式出版,获得了极高的评价,引起多方关注。有许多的报纸、期刊以及导演都找他们商谈在刊物上发表、搬上银幕等事项。 刘某与期刊达成协议将该书连载刊登于该期刊上,张某和赵某都予以反对。张某与出版商达成协议,将自己写的第三部分重新排版单独出一本书,刘某则反对张某的做法。三者都同意由制片商王某组织将作品拍成电影。韩某对该书进行了改编,形成了剧本,由导演冯某进行了拍摄。 刘某、张某和赵某三人为了能写出更好的作品而一起到野外采风,不慎遭遇到车祸,刘某、张某当场死亡,赵某经过抢救活了下来。 要求: (1)该书著作权的享有者为谁于何时享有 (2)刘某与期刊达成的协议、张某与出版商达成的协议是否都有效说明理由。 (3)王某、韩某、冯某分别享有的是著作权中的什么权利 (4)两人去世后,该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由谁享有保护期怎样确定
参考答案:
解析:(1)该书属于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所以应当于2001年4月5日该书完成时享有。 (2)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所以张某与出版商达成的将自己写的第三部分独立出版的协议是有效的。由于该书著作权是共同享有的,对于整本书著作权的行使时应当协商一致。所以刘某与期刊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 (3)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王某是该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的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韩某是编剧和导演冯某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保酬。同时韩某对改编的剧本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4)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应当由刘某和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分别享有他们的财产权。如没有继承人的,应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截止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即赵某死亡以后第50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