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参考答案:A, B, D
解析: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
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A、D选项符合题意,而选项 C为错误答案。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选项B也是正确答案。
本题重点考查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关于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虽然这些内容在实体法中规定,但严格说这属于诉讼法的范畴,实体与程序立法交叉规定的实例已经屡见不鲜。对于此,考生应当格外给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