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答案

参考答案:A, C, D

解析:

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

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其中涉及的概念主要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本案中,甲对丙提出代位权诉讼,这时该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乙的利益,因此乙对于甲和丙的诉讼来说,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乙应当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B的说法正确,不应该选择,答案A、C、D都不正确,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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