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超(女)与刘东(已去世)于1982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超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虎;刘东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刘玉、刘月。王超自老伴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1年3月,王超分别打电话,要求刘玉、刘月、王虎每人付给她赡养费85元。但刘玉、刘月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虎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 2002年1月,王超老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刘玉住在河西区,刘月住在河南区,而王虎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一年,但户口尚未到本地。 问题:
诉讼过程中,王超一时想不开,得了脑中风,导致偏瘫,又无力支付医疗费,请问该费用怎么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王超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情况,因此,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先予执行,要求三被告先付原告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