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私营企业招用的工人,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从2002年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止。保底工资450元/月,待企业正式生产以后按件计酬。但由于企业在内部管理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导致不能按合同约定组织工人生产。前两个月内,仅安排张某与其他工人干些零活,如粉刷厂房等,未发工资。3月19日,张某组织工人向企业索要保底工资,企业以未正式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暂时延缓发放工资。经与全体职工协商,企业承诺“一旦生产,立即支付所欠工资”。4月1日,张某再次组织工人向企业索要工资,企业仍以同样理由拒付工资。张某遂带领工人集体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4月5日,企业张贴公告,以张某经常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为由,单方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拒付张某劳动报酬。张某不服,于6月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要求享受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参考答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定: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张某的2至4月的工资,并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的规定支付张某相当于未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因企业未按《劳动法》规定而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且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依据,故企业还应支付给张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