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4年7月1日,某无线电厂与某电子元件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订立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无线电厂委托电子公司加工一批半导体收音机用集成电路板,加工货款共计30万元,原材料由无线电厂提供;电子公司将于10月1日、12月1日分两期交付集成电路板,每期交付产品占合同约定总量的1/2;无线电厂在接货后次日按相应比例付款。7月3日,双方订立补充合同约定,无线电厂给付定金5万元,但电子公司不得对原材料行使留置权。7月5日,无线电厂将所需全部原材料送达电子公司。7月9日,无线电厂给付定金。10月1日,无线电厂接收了占合同总量一半的集成电路板,并支付了18万元,占合同总价款的60%。12月1日,电子公司通知无线电厂前来收取其余集成电路板与剩余原材料并支付全部剩余货款。无线电厂提出,先取回集成电路板,其余货款在牛年后一次付清。无线电厂的这一要求被电子公司拒绝。直到2005年7月,无线电厂仍未付款,电子公司拟通过行使留置权保障其债权。

电子公司可以行使留置权的财产包括( )。

A.未交付的集成电路板

B.剩余原材料

C.与剩余货款价值相当的集成电路板和剩余原材料

D.未交付的集成电路板和剩余原材料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留置权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8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本案中当事人约定,原材料不得留置,因而BCD都不正确。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