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的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

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

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

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参考答案:A,D

解析: 《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4)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据此,本题中,A项茶厂和D项杨某都是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D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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