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2] 2007年3月10日,甲、乙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3月20日向甲企业发货后,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7年4月1日,付款人为丙银行。但甲企业在支票上未记载支票金额,授权乙企业补记。同时,甲企业在支票卜记载了“该支票只能在2007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字样。乙企业在支票上补记金额后,于2007年4月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但甲企业的银行账户上只有20万元。 要求:根据支票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企业在出票时未记载金额即将支票交给乙企业,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在支票上记载了“本支票只能在 2007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自字样,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对于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如果持票人乙企业于2007年4月1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能否解除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2)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不影响支票本身的效力。 (3)对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