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2008年四川) (二) 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怒之下顺手将李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打向张某,致张某轻伤。请回答95-97题。
李某享有的诉讼权利是:
A.就王某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
B.就王某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就王某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
D.就王某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自诉
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李某的手机被王某作为犯罪工具使用过程中毁坏了,因此李某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C项说法正确。 王某不是自诉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