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2004年)
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A.对不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人员没有出庭的
C.一审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没有出庭的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