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3日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授权业务员刘某与某市化肥厂签订一份买卖编织袋的合同。该合同既无确切的数量又无货款总金额,只是约定了货物的单价、发货时间和地点,合同约定,待化肥厂电传通知后方可生产发货。此后,化肥厂一直未去电通知。同年6月18日,业务员刘某又以化肥厂代理人身份,持化肥厂盖章合同与某县麻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20万条编织袋的合同。麻塑公司依据合同向刘某提供了20万条编织袋,并提供了随车货运税单及贷款发票。8月23日刘某将货物运抵化肥厂,化肥厂将20万条编织袋验收入库。第二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经理王某得知刘某已向化肥厂交货后,赶到化肥厂,称该货系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交并索要货款,化肥厂便于当日 (24日)开出8万元汇票交王某带回。9月”日化肥厂又汇入8万元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账户。化肥厂以刘某提供的盖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公章的假发票作了帐。麻塑公司交货后,持正式发票向化肥厂追要货款,遭化肥厂拒绝,化肥厂称本厂已向货主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付款。后麻塑公司又多次向化肥厂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追索货款未成,便以化肥厂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应如何处理 ______
A.本案中因刘某的行为,麻塑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合同,麻塑公司是善意第三人
B.化肥厂将货款给了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将其退给麻塑公司
C.应由刘某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
D.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和化肥厂的损失,可向刘某追索
参考答案:A,B,D
解析: 刘某以持化肥厂盖章合同与麻塑公司签订合同,麻塑公司不知道真实情况下,麻塑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该合同有效。《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某是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未履行职责给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刘某以化肥厂的名义与麻塑公司签订协议,侵犯化肥厂的权益,由此给化肥厂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