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二) 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案经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根据下列条件,回答95-97题。(2010年卷二不定项第95-97题)
如王某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关于本案财产刑的执行及赔偿、债务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财产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B.王某应先履行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王某在案发前所负所有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参考答案:B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据此可知,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 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可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法院并非当然的裁定中止执行。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据此可知,只有王某在案发前所负的正当债务才可先行偿还,并非所有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