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请分析题中赵某等人的行为,并阐述他们是否构成黑社会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首先认定赵某等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黑社会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是指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以上关于黑社会的界定可知,赵某等人的犯罪结合,够不上犯罪集团,他们之间并没有组织性,没有首要分子,也没有领导者、组织者和被领导者、被组织者之分。4人只是临时相互勾结,犯罪活动也不具预谋性。因此,赵某等4人只能算是一种结伙犯罪,不能称之为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所以也不构成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赵某等人在太山镇要走农民鱼、肉的行为应当定寻衅滋事罪,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3.赵某等人在王某瓜地的行为,赵某等四人均应当定故意伤害罪(共犯)。赵某等人本来是寻衅滋事行为,但后来发展到殴打王某,致使王某重伤,应当定故意伤害罪;而且四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虽然伤害行为是其中一人作出,但四人均构成该罪(共犯)。 4.赵某等人与店主打斗的行为应当定故意伤害罪(共犯)。本来赵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聚众斗殴,但造成他人重伤,应当定故意伤害罪(共犯)[考点]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 1.理论讲解参见答案,参见《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参见《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注意寻衅滋事罪的几种情形中,必须要求各情形均没有构成犯罪.如果各行为构成犯罪,将定相应的犯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3.参见《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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