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该企业2012 年发生以下情况:(1)2 月,任命杨某担任企业出纳工作,杨某是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的女儿,于2011 年7月毕业于某知名大学会计专业,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2)杨某到任后,原出纳李某与其办理了交接手续,为了分清责任,杨某将原账簿封存,另立账簿进行核算。(3)3 月,该企业一供货商上门催要逾期货款,杨某开出一张20 万元的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该厂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20 万元为由予以退票。(4)6 月,董事长授意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某对企业的半年报进行修改,为下半年向银行贷款做准备。张某遂直接将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从500万增加到700 万。(5)企业收到一张转账支票,出票日期为7 月4日,由于疏忽,杨某直到7 月20 日才到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杨某遂用涂改液修改了出票日期,将其改为7 月14 日。(6)8 月,收入核算人员请病假,经董事会讨论,由出纳杨某暂时兼任收入核算的工作。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该厂签发20万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该厂签发20 万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 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