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估算工程量为5300m3,合同工期为6个月。合同中规定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件)中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计价和结算。其他费用参数取值如下:零星工程费占直接工程费的5%,措施费为直接工程费的5%,间接费为直接费的10%,利润按直接费和间接费的8%取费,税金按规定计算,税率为3.41%。其中直接工程费为133元/m3。合同中有关付款条款如下所示: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估算合同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
(2)业主从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除保修金;
(3)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0以上时,可对超过10%以上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中的间接费和利润进行调价,调价系数分别为0.9和0.8;
(4)每月签发付款最低金额为15万元;
(5)工程预付款从承包商获得工程款超过估算合同价的30%以后的下一个月起,至第5个月均匀扣除。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量见表5-1。
表5-1 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量表 | ||||||
月份 | 1 | 2 | 3 | 4 | 5 | 6 |
完成工程量/m3 | 800 | 1000 | 1200 | 1200 | 1200 | 500 |
累计完成工程量/m3 | 800 | 1800 | 3000 | 4200 | 5400 | 5900 |
按照合同调价条款,重新填写调价后的综合单价计价程序表5-2。
参考答案:重新填写调价后的综合单价计价程序,见表5-4。
估算工程量综合单价为176元/m3。 表5-4 调价后的综合单价计价程序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公式 计算结果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公式 计算结果 (1) 直接工程费 (1) 133 (5) 间接费 (4)×10%×90% 13.17 (2) 零星工程费 (1)×5% 6.65 (6) 利润 [(4)+(5)]×8%×80% 10.21 (3) 措施费 (1)×5% 6.65 (7) 不含税造价 (4)+(5)+(6) 169.68 (4) 直接费 (1)+(2)+(3) 146.30 (8) 含税造价(综合单价) (7)×(1+3.41%) 17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