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男、乙男本是同厂工人,因单位年轻人较少,两人兴趣爱好相近,遂成为好友。后来因为同时喜欢上丙女而反目。一日甲、乙二人因故争吵,既而大打出手。甲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乙砸伤,乙因呼吸困难被人送入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乙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斗殴事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乙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第一审判决,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赔偿医药费和支付护理费共3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不服一审所作的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乙构成重伤,此案已超出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便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则认为,此案已过一审、二审,不应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此拒绝受理。 问题:
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什么特殊的诉讼权利
答案
参考答案: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和《刑诉法解释》第206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