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4年3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签订了一份成衣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优质成衣,总价款50万元,由甲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8月16日,甲公司将货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运输。8月18曰,火车行至B市边界,由于突发泥石流,这批货物全部被洪水冲走。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公司提出其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责任应该由承运人负担。A市铁路运输公司也多次向乙公司索要运费。为此,三方争执不下。乙公司于是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B市人民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B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因为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合同中对履行地、交货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而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被告甲公司住所地为A市。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法发 L1996] 28号)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为合同履行地。同时,又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朱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不应该依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为甲公司,因而本案应由甲公司住所地A市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考生要注意的是,《民诉意见》第"条第1款的规定与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有一定的冲突,应当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的规则予以适用。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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