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市纺织厂(外商投资企业)有职工300人,2010年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2300万元、随同产品销售且单独核算的包装物5万元(含税价);
(2)将自产纺织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成本5万元,无同类售价,企业会计核算未确认收入;
(3)本年销售成本1500万元,购进各种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60万元;
(4)产品销售费用120万元,管理费用140万元。
已知:成本利润率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1)计算该纺织厂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该纺织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
(3)计算该纺织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合计;
(4)计算该纺织厂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1)单独核算的包装物销售收入是价外收入,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不含税销售额=5÷(1+17%)=4.27(万元);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组成计税价格=5×(1+10%)=5.5(万元);
销项税额=(2300+4.27+5.5)×17%=2309.77×17%=392.66(万元);
进项税额=260(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92.66-260=132.66(万元)。
(2)该纺织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
2300+4.27+5.5=2309.77(万元)。
(3)该纺织厂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销售成本=1500+5(视同销售)=1505(万元);
销售费用=120万元;
管理费用=140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合计=1505+120+140=1765(万元)。
(4)该纺织厂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309.77-1765=544.7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44.77×25%=136.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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