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与乙婚后有四子,长子于1990年死亡,遗有妻A及子B;次子对甲乙有严重虐待行为,1991年死亡,遗有子C;三子在新疆工作;四子在1993年因工伤而亡,遗有妻D和女E;D与甲乙共同生活,将甲养老送终。甲某1996年病故,遗有家产十万和十间房。

法定继承人各分多少遗产?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长子死亡,其子B享有代位继承权利,B可以继承长子部分。

2,次子严重虐待甲乙,只要能够证明的,其他子女有权剥夺乙的继承权。所以乙之子C,因为乙被剥夺继承权,C不能代位继承。

3,三子在新疆工作,并不影响其继承遗产权利。

4,四子在甲之前病故,其妻为甲乙养老并为甲送终,尽到了孝道,是法定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视其为子女,享有继承权。E是四子的子女,同样享有代位继承权。

所以,综合下来,实际继承人包括:乙,长子之子B,三子,四子妻子D,四子之女E。五人平分遗产。乙之子C,甲之妻A没有继承权。

乙,B,三子,D,E五人可平分5万元遗产以及5间房屋(若遗产就是十万和10间房屋,则5人平分)

法律:

1.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

2.继承法的规定

其一:代位继承

其二:继承人中,有虐待老人,拒绝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法剥夺其继承权,由于乙没有继承权,其子也就不享有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基于继承权之上的。

其三:子女的配偶中,其子女死亡后,其配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视为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论述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