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为适应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与乙公司达成协议,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以及一批库存商品,与乙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小轿车和持有的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交换。具体资料如下:
(1) 甲公司换出机器设备的账面原价为500000元,已提折旧为100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50000元,公允价值为300000元;换出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为800000元,已发生的摊销额为60000元,公允价值为600000元;换出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60000元,公允价值(计税价格)为200000元;另支付补价66000元。
(2) 乙公司换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为600000元,公允价值变动(借方金额)为60000元,在换出日的公允价值为800000元;换出小轿车的账面原价为600000元,已提折旧为100000元,计提减值为50000元,公允价值为400000元。
(3) 甲公司将换入的小轿车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将换入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乙公司将换入的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将换入的库存商品作为原材料核算。
(4) 假定在交换过程中除增值税以外未发生其他相关税费,不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要求]
分别编制甲公司和乙公司上述交易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