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张甲欠张乙20万元,张丙欠张甲20万元,两债务均已到期。张乙多次向张甲催要钱款,张甲无力偿还,但张甲表示待张丙还其20万元时,即便立即向张乙还款。后张乙发现,张甲并未采取措施向张丙催要欠款,以致无力偿还对张乙的债务。
试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张乙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张丙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张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张丙。
理由: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张乙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张甲与张乙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甲是债务人,张乙是债权人。
(2)张甲对于张丙享有债权,但其怠于行使其权利。
(3)张甲怠于行使权力的结果会给张乙造成损害。张甲已经没有直接向张乙清偿债务的能力,如果张乙不代位行使张甲对张丙的债权,张乙对张甲行使债权的惟一可能性便会丧失。

论述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