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周游与杨财、王昭、陆维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周游、杨财、王昭各出资5万元,陆维提供技术入伙,与周游、杨财、王昭平均分配盈余。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但并未订立书面协议。半年后,杨财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雨,周游和王昭同意,但陆维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杨财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雨成为新的合伙人,陆维于是提出退伙,周游、杨财、王昭同意。此时,企业已对银行负债8万元。此后,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万元。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陆维是否可以退伙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可以。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所以陆维依法可以提出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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