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男、乙女、丙女是父丁和母戊的三名子女。父丁母戊夫妇于1968年购置房屋两间。甲男于1978年结婚,并分家另过。同年9月,父丁因病去世,其遗产未做分割、父丁去世后,母戊与、乙女、丙女共同生活。1996年、1997年乙女、丙女相继结婚,并搬出另过。母戊独立生活。2004年6月,母戊与乙女、丙女乘坐旅游巴士到峨眉山旅游,由于天下大雨,山陡路滑,旅游巴士司机不注意,在盘山道的一个急拐弯处坠入山涧,车上五十多名乘客全部遇难,其中有母戊、乙女、丙女。丙女由于座位位于司机的旁边,旅游巴士在往山下翻滚过程中丙女被从车的风挡玻璃甩出,先死亡。母戊、乙女经法医检验,无法确定二人确切的死亡时间。乙女的丈夫及独生儿子料理了三人后事。丙女已与其丈夫离婚,儿子随丙女共同生活。在整理母戊的遗物时发现,母戊于2004年5月10日到公证处立下了遗嘱,遗嘱中写到:"将房屋(未曾分割)我应有的部分都留给我的大女儿乙女。"母戊、乙女、丙女去世后,乙女的丈夫及儿子便搬到诉争的两间房屋中居住。甲男之妻见乙女的丈夫霸占了老人的财产,便怂恿甲男向乙女的丈夫索要房屋,乙女的丈夫以三人的后事是他及他的儿子料理的,且母戊在遗嘱中已经将房屋给了乙女为由,拒绝腾退房屋。甲男因向乙女的丈夫及儿子索要自己应当继承的份额未果;遂于200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甲男的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

参考答案:甲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是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由于甲男是向乙女索要自己的应继份额,即其父丁的遗产,而父丁的遗产一直未予分割,而转为共同共有性质,甲男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故对乙女的丈夫及儿子的起诉不能按该条的规定办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A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乙女的丈夫及儿子将全部房屋占为已有是在母戊去世之后,其行为侵犯甲的继承权的时间应当从二人侵占全部房屋的时间开始计算,故甲男的诉讼时效没有超过2年的期间。

名词解释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