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请问:

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5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可以。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依此,约定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