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周游与杨财、王昭、陆维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周游、杨财、王昭各出资5万元,陆维提供技术入伙,与周游、杨财、王昭平均分配盈余。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但并未订立书面协议。半年后,杨财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雨,周游和王昭同意,但陆维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杨财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雨成为新的合伙人,陆维于是提出退伙,周游、杨财、王昭同意。此时,企业已对银行负债8万元。此后,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万元。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杨财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杏有效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在合伙人陆维反对的情况下,杨财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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