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刘营村的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和自留地。此外,甲还经批准建起了一座砖瓦厂,并取得了 30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用完以后,甲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16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甲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5800元。同时还与村民乙、丙、丁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村民举报后,县土地管理局对甲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甲处以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乙、丙、丁两年不能耕种土地的损失。 请综合分析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
如果甲以土地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下关于该行政诉讼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甲所涉行政争议案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B.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C.土地管理局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D.对于该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结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不适用调节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在本题中县土地管理局对甲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甲处以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乙、丙、丁两年不能耕种土地的损失,可见,县土地局处罚甲的行为是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甲所涉行政争议案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所以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㈩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为原则。因此在本案中,土地管理局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所以如果甲以土地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在诉讼的过程中,法院是不可以以调解来结案的。因此对于该诉讼,人民法院不可以调解结案。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