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厂是一国有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几家债权人诉至法院,某工商银行于1997年8月23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偿还长期拖欠的银行贷款,至1998年4月15日审结,判决甲厂偿还贷款及相应的利息,但还没有执行。某建设银行曾向甲厂提供一笔贷款一直没有收回,故而也于1998年2月12日诉至法院,至今仍未审结。由于扭亏无望,甲厂意识到破产的结果难以避免,1998年初的一次厂务会议上决定:考虑到与其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乙厂的利益,提前偿还其未到期的债务;对拖欠企业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给予一次性补发;将长期未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给予全部报销;补发工资和报销医疗费的资金通过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来获得。1998年4月18日甲厂被另一到期得不到清偿的债权人丙厂申请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4月24日决定受理该破产申请。
(2002,84)甲厂于1998年初召开厂务会议决定做的几件事,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中无效的是( )。
A.提前偿还乙厂未到期的债务
B.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
C.对拖欠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给予一次性补发
D.将长期未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给予全部报销
参考答案: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无效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朋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同时,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结合题意,分析可以得知,AB两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和“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所以属于“可以撤销的行为”而不是无效行为;CD项也不符合破产法所提到的两种无效情形,故此题无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