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由单选和多选组成。)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007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为 68000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款项已经支付; 3.销售产品一批,开出专用发票,价款900000元,税款153000元; 4.将产品投资入股200000元(成本价),该企业没有同类产品售价; 5.销售小轿车1辆,取得收入220480元,小轿车账面原值300000元; 6.该企业附设一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取得客房住宿费收入100000元,取得代为旅客购飞机票手续费收入2000元; 7.招待所设有餐厅、歌舞厅,餐厅取得餐饮收入120000元,歌舞厅门票收入 30000元,歌舞厅销售酒水收入50000元(歌舞厅营业税税率为20%)。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适用成本利润率为10%。 |
本期应纳营业税为( )元。
A.14100
B.19100
C.25100
D.27100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企业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应分别核算,服务行业、饮食业营业税的税率为5%,应缴纳营业税额为:(100000+2000+120000)×5%=11100(元);歌舞厅的营业税为:(30000+50000)×20%=16000(元),全部合计为27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