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2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7年,甲盗窃商场的金戒指3枚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甲因诈骗罪被逮捕,主动交代了其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金戒指的行为。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对甲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简要说明理由。 (2)对甲在假释考验期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简要说明法律根据。 (3)对甲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的诈骗罪应如何处罚简要说明理由。 (4)对甲最后的刑罚应如何确定简要说明法律根据。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对甲需要撤销假释。依《刑法》第71、86条之规定,甲因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有盗窃罪,故应撤销假释。注意不论发现新罪的时间是在假释考验期间内还是已满考验期,只要在假释期间实施犯罪,即应撤销假释。 (2)对甲在假释考验期间内所犯盗窃罪依《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规定作出判决,作判决时考虑其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然后依《刑法》第71条之规定决定新的刑罚。 (3)对甲所犯诈骗罪,由于假释的撤销,故不构成累犯,应按《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4)对甲最后的刑罚确定:第一步,撤销假释后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盗窃罪新判处的刑罚,按《刑法》第69条规定确定一个刑罚;第二步,将对诈骗罪判处的刑罚与第一步确定的刑罚,按《刑法》第69条规定确定甲最后应执行的刑罚。如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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