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市东方公司欠乙市南方公司100万元贷款,已到偿还期;丙市北方公司欠甲市东方公司80万元借款也已到偿还期,还款履行地为丁市。东方公司对北方公司的债权怠于行使,使得南方公司的货款收不回来,造成南方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现在,南方公司准备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南方公司应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 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之诉在合同法中尽管只有一个条文,但是其地位及其重要,且后来的《合同法解释(一)》又用大量条文作了进一步规定。该知识点可考性很大,考生要对法条全面掌握,并注意每个细节。本题考查的是代位之诉的地域管辖,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在本案中,南方公司应向次债务人北方公司所在地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项正确。

问答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