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市东方公司欠乙市南方公司100万元贷款,已到偿还期;丙市北方公司欠甲市东方公司80万元借款也已到偿还期,还款履行地为丁市。东方公司对北方公司的债权怠于行使,使得南方公司的货款收不回来,造成南方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现在,南方公司准备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如法院受理了南方公司的起诉,东方公司诉讼中的地位是( )。

A.被告

B.共同被告

C.共同原告

D.第三人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考点] 代位权诉讼 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根据该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是第三人。本案中债务人东方公司具有第三人的诉讼地位,D项正确。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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