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市东方公司欠乙市南方公司100万元贷款,已到偿还期;丙市北方公司欠甲市东方公司80万元借款也已到偿还期,还款履行地为丁市。东方公司对北方公司的债权怠于行使,使得南方公司的货款收不回来,造成南方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现在,南方公司准备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 分析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
如法院受理了南方公司的起诉,北方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是( )。
A.被告
B.共同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代位权诉讼 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越过了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是被告,而非债务人,在本案中,北方公司作为次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被告,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