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李某(22岁)伙同其弟(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大量财物,则( )。

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C.李弟不构成犯罪

D.李弟构成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了两个问题:(1)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强 * * 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排除D。(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之一“二人以上”。这里的“二人”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自然人和单位,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于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故两个以上的单位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的犯罪,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在本题中,李某和其弟不构成共同犯罪,排除A,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在此,提醒考生在理解时注意以下几点:(1)两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一个已满16周岁的人与一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共同故意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之罪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实施此外之行为的,不成立共同犯罪。(2)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3)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4)在身份犯的情况下,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成立共同犯罪。例如,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受贿罪,但当其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时,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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