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公司将坐落于本市南门的门面房四问,租赁给个体户李某作摩托车修理场所,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对于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租金数量、房屋维修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合同履行2年后,李某以租赁的四间房屋的使用权作为出资,粮油公司以现金出资,共同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乙,经营食品。开业1年后因出售有毒食品被有关部门查处,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2003,71)李某与粮油公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后,甲公司有权解除与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理由是( )。
A.李某擅自改变了承租房屋的用途
B.李某擅自将承租房屋的使用权作为出资
C.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D.乙公司在承租的房屋内出售有毒食品
参考答案:A,B,D
解析:【真题解析】严格来讲,本题应属于民商经济法理论知识,但依据历年试题卷面分布归列于此。本题考查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解除权。建设部规章《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承破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据此,ABD项正确。C项不够准确,不应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