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粮油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纳税期限内发生下列业务:购进设备一台,价值4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6800元;从农民手中购进100吨大豆,每吨1500元(有收购凭证注明价款);从某粮店(一般纳税人)购进大豆20吨,每吨2000元(不含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5200元;本期内向一般纳税人销售植物油40吨,每吨5000元(不合税);本期内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植物油2吨,每吨5800元(含税)。根据上述材料,计算该企业本期应纳的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购进设备属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金不得抵扣。 (2)从农民手中购进大豆,按收购凭证注明价款,适用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3)从某粮店购进大豆,适用13%低税率计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金允许抵扣。 (4)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植物油,其销售额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5)销项税额=40×5000×13%+2×5800÷(1+13%)×13%≈27334.5(元)。 (6)进项税额=100×1500×13%+5200=24700(元)。 (7)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7334.5-24700=26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