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真题试题】(2008年案例分析第83~86题)甲因涉嫌入户抢劫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后侦查机关查明了甲的身份情况,甲的父亲为其聘请了辩护律师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乙提出申请,要求本案公诉人丙回避,理由是丙偏袒本案被害人,不公正。后甲以乙法律水平不高为由,拒绝其继续为自己辩护,并决定不再聘请律师,而是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侦查机关对甲的年龄认定有误,甲在实施抢劫时不满14周岁。
【真题试题】(2008年案例分析第83题)公安机关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B.查清身份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C.查清甲身份以前,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甲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答案
参考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的考点是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情况的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YJ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既然可以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当然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了。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