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9日,江东市嘉信公证处公证员吴仁因犯受贿罪被江东市城南区人民法院以(2008)城南刑初字第02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吴仁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19日,江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江中刑终字第063号刑事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吴仁的上诉,维持原判。
江东市司法局接到江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刑事裁定书后于2008年12月30日召开局长办公会,讨论对吴仁的处理决定。经研究认为:吴仁因犯受贿罪受到刑事处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决定给予其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注:1.当事人(被处罚人)情况:
吴仁,男,50岁,江东市嘉信公证处(原江东市城南区公证处)公证员,住江东市城南区宜园北里8号楼3门602号。
吴仁自1984年5月起在江东市城南区公证处从事公证工作,1993年12月取得公证员资格,1995年11月取得四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2000年12月取得三级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
2.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3.文书序号统一为“第0107号”。
参考答案:
(一)首部
1.标题(行政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
3.当事人(被处罚人)身份情况;
4.当事人(被处罚人)住址;
5.当事人(被处罚人)工作简历。
(二)正文
1.被处罚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
2.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
3.处罚理由及法律依据;
4.处罚内容;
5.救济途径和期限。
(三)尾部
1.制作机关印章;
2.文书制作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