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二)1.999年3月,建设银行东风支行与甲公司签订了借款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由保证人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一年。2000年3月,甲公司未归还到期借款。东风支行每隔3个月就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发一份催收函,并请这两家公司在催收函上签署“文件收到”。2003年6月,甲公司仍然不能归还借款。东风支行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和乙公司。
(2004,72)东风支行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以及该人民法院受理的根据是( )。
A.“被告就原告”的地域管辖原则
B.“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
C.贷款方所在地为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诉意见》等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例中,建设银行东风支行为贷款方,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就被告是地域管辖的原则,但是在本案中,东风支行向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该人民法院受理了东风支行的起诉,不能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故AB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