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杨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杨下车时被该乘客发现,后杨某被群众扭送至派出所。公安机关将杨逮捕,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杨提起公诉。法院最后对杨定罪量刑时,考虑到当时正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不好,在这样的形势下,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不正确,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本案中,杨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盗窃数额较大(500~2000元)的,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能因为案件处于严打时期,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就使得被告人承担的刑罚与其犯罪轻重不相适应,造成轻罪重判,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