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题: 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于三人对故意杀人犯罪供认不讳,因此A省B市人民法院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处张某、李某死刑,高某有期徒刑15年。一审判决宣告后,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张某、高某没有提出上诉。由于该案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二审法院将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共三人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复核。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李某、高某涉嫌杀人的事实清楚,但是对李某不应判处死刑,因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 请指出该案中的程序性错误。
参考答案:
解析:1.B市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不合法。B市人民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只能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2.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案件不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二审应当一律开庭审理。 3.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应当用裁定,而非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不合法。死刑复核程序只能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5.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决定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因此,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李某依法改判,并对张某核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