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三)甲市东方公司欠乙市南方公司100万元贷款,已到偿还期;丙市北方公司欠甲市东方公司80万元借款也已到偿还期,还款履行地为丁市。东方公司对北方公司的债权怠于行使,使得南方公司的货款收不回来,造成南方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现在,南方公司准备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请分析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2000,81)南方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 )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A.南方公司
B.东方公司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真题解析】本题考查代位权的行使。《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据此南方公司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所以选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