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11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鲢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2011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2011年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2011年8月初,因山洪暴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鲢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支付鲢鱼价款,但水产公司辩称,鲢鱼是在养鱼队遭受损失的,拒绝支付款,并要求养鱼队履行合同,赔偿其鲢鱼的损失。养鱼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水产公司支付价款。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在本案中,水产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合同的行为。由于养鱼队所在地发生山洪暴发,造成鲢鱼损失。但是鲢鱼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以水产公司应当向养鱼队支付鲢鱼价款,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水产公司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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