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12年,全国光缆线路长度净增268.6万公里,达到1480.6万公里。局用交换机容量净增478.1万门,达到43906.4万门。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净增11233.8万户,达到182869.8万户;全国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达到1899792.0Mbps,同比增长36.7%。 

2013年6月,全国互联网普及率为44.1%,同比增长2.0%;手机网民规模达46400万人,同比增加437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数占78.63%;农村网民占27.9%,规模达16500万人,同比增加908万人。韩国、日本互联网普及率分别为83.0%、79.0%。

用V1、V2、V3分别表示2012年全国光缆线路长度、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和互联网国际出品宽带的增长率,下列表示正确的是()。

A.V3>V1>V2 

B.V3>V2>V1 

C.V1>V3>V2 

D.V1>V2>V3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解析 V1、V2、V3分别表示2012年全国光缆线路长度、移动电话交换机容量和互联网国际出品宽带的增长率,V1=268.6÷(1480.6-268.6)≈22%;V2=11233.8÷(182869.8-11233.8)≈6.5%;V3=36.7%,对比得,V3>V1>V2。故正确答案为A。 考点:比较大小型

多项选择题
问答题

申请人:常玉芬,女,38岁,河北省保定市人,河北省保定市××厂出纳员,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路××号。
常玉芬父母均住在小庄村,因一家住房紧张,其父常牛于1989年10月29日向乡、村有关部门申请新宅基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将村西头一大土坑划归常家使用,1990年12月县政府正式向常玉芬的父亲发了宅基地使用证,使用人为常玉芬一家7口人。地基批下来后,由于该地方原来是水塘,水枯后留下来一个大坑,深处距地表五六米,根本无法盖房,于是常玉芬的哥出面联系买了几车废土填坑,并雇人拉土、修饰地基。1991年初将地基修整好,全家都将他们多年的积蓄拿了出来凑了10000多元,将料备齐。
1991年4月25日,常玉芬与郑华登记结婚。但因郑华家住房紧张,两人并未在一起同居。 1991年6月12日,常玉芬家正式开始盖房,请了小庄村的一些年轻人帮忙,郑华也找了几个朋友帮忙。房盖好后,由于郑华与常玉芬结婚后没处住,于是常家便将新房让常玉芬与郑华暂住, 2000年,郑华单位分了一间住房,两人搬走。
2002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2)中法民字第21号判决终审离婚判决书中认定:一、“常玉芬与郑华结婚后,1991年8月前后,双方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申请宅基地3分,盖了3间房,房子盖好后,双方在此共同生活……”“保定市郊区小庄村常玉芬与郑华所盖的 3间房产系婚后所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3条规定,3间房产是常玉芬、郑华的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合理进行分割……故判决……,二、坐落在保定市郊区小庄村西头的3间房间,西头两间归郑华所有,东头一间归常玉芬所有,院内空宅基双方均有使用权。”
现常玉芬对离婚判决中房产分割的部分不服,拟申请再审,请你为常玉芬代书一份民事再审申请书。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特定事项齐全。
2.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3.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
4.考生不得署名,否则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