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B.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使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C.当事人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参考答案:A,B,C
解析: 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
(注意:对于选项D,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情况相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都只能申请复议,不能上诉。如《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