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论述题

论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

答案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和视听资料。

书证,即作为证据的文书,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其特征是它通过其表达或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在行政诉讼中,作为书证的文书主要有行政决定书、公证书、证明书、许可证、执照、通知书等。

物证是指以其本身固有的形态、品质、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例如,被检查扣押的伪劣商品,从事违法活动使用的工具器材等。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估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证人是指接受人民法院询问、当事人的调查或者到法庭上作证的个人。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与辩解。当事人是行政诉讼的参与者,了解行政案件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应用广泛并且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形式。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或者同时利用专门材料和设备对有关案件事实的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作出的科学判断和结论。

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等进行察看、检验后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例如,对有争议的建筑物进行拍照,确定方位并以文字、表格、图画等形式将所得结果做成的记录。现场笔录专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记录,又称为当场记录。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设备取得的音响图像资料和利用电脑等设备取得和存储的数据材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例如,录音带、录像片、电影胶卷、电话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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