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
A.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B.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C.人民法院追加被告
D.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
参考答案:C
解析: 行政诉讼的程序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第3款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决定是依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是否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同意与否无关,故选项A不符合题意。
B.《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系法院法定职权,无须经原告同意,故选项B不符合题意;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变更被告须征得原告同意,故选项C符合题意。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决定是否合并审理是法院的法定职权,无须经原告同意,故选项D不符合题意。